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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613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15 10:25 阅读()
申请人:新天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61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8225号商标、第9118226号商标、第911822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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