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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42878号“铁库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7:31 阅读()

    异议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742878号“铁库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铁库门”指定使用第33类“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9022号、第4159911号“石库门及图”、第1773913号、第4040791号、第4192757号“石库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料酒;汽酒;清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石库门”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42878号“铁库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