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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4357号“黄掌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7:32 阅读()

  异议人:黄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祥对被异议人长沙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944357号“黄掌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掌勺”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黄掌勺”账号推广合同、“黄掌勺”在视频平台的推广材料、媒体采访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姓名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44357号“黄掌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