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064759号“绿能净化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4 17:23 阅读()
异议人: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沅瑢绿能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沅瑢绿能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064759号“绿能净化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能净化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过滤器;非个人用除臭装置;油净化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30650号“绿能”、第12248935号“绿能”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电吹风;自动浇水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4759号“绿能净化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