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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37360号“康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6 17:51 阅读()

  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爱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爱翔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6137360号“康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液晶电视;数字多媒体广播电视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7753号“康宝CANBO”、第7877775号、第1626115号“康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话机;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第11类“电磁炉;热毛巾柜;干燥清毒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干燥消毒柜”商品上的“康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37360号“康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