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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78331号“光集珠江城GUANG JI ZHU JIANG CHE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
发布于 2021-05-11 11:25 阅读()
异议人一: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二: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集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集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8378331号“光集珠江城GUANG JI ZHU JIANG 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集珠江城GUANG JI ZHU JIANG CHE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缆;纤维光缆;电开关”等。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12299号“珠江”、第18366500A号“珠江PEARL RIVER”、第9632360号、第22112529号“珠江电力”、第16994691号、第20910385号“珠江电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珠江”,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异议人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025号“珠江及图”、第1782961号“珠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遥控仪器”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珠江”,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电源插座”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78331号“光集珠江城GUANG JI ZHU JIANG CHENG及图”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电开关;电源插座”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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