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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3 11:19 阅读()

  异议人一: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嘉德龙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嘉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咪”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膨化食品);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及异议人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105号、第1968681号“咪咪”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蛋糕;糕点;酵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膨化食品);冰淇淋;米果(膨化食品);糕点”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原料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7)(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膨化食品);冰淇淋;米果(膨化食品);糕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