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9667961号“COA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1:18 阅读(

     异议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雨平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雨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9667961号“COA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A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78039号、第1061493号、第11078037号、第5619379号、第11078036号、第11078035号、第11078034号“COACH”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皮革防腐剂(抛光剂)”、第6类“金属钥匙环”、第9类“眼镜盒”、第14类“珠宝”、第16类“纸”、第18类“支票夹(皮革制)”、第20类“画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字母组成近似,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中国商标网上打印的“COACH”系列商标档案、异议人“COACH”系列商标的注册证及转让证信息、中国店铺列表及专卖店信息、异议人在中国大陆的广告费用支出明细、发票、媒体报道、广告采购协议及发票、宣传海报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蔻驰”、“COACH”品牌已与异议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在中国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COACH”字母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在答辩中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67961号“COA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