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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29596号“洁六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7 16:36 阅读(

  异议人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代表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创明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创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729596号“洁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六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引证其被许可使用的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第3043570号“六福”商标、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第10176138号“六福集团LUKFOOK GROUP”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室外广告;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和表现形式差异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被许可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引证的第1951703号和第3119074号“金六福”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8015109号、第18015159号、第26817740号“金六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1359553号“金六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29596号“洁六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