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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36454号“THEORDINA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3 14:44 阅读()
异议人:蒂溪沐美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小白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溪沐美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小白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8236454号“THEORDIN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ORDINARY”指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避孕套;牙科用牙齿保护器;植发用毛发;缝合材料”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58391号、第29262142号“THE ORDINAR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美体乳;化妆品(美体以及美容用);护肤用化妆霜”、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非固有英文字母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英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被先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36454号“THEORDINA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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