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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04613号“虎豹春HUBAOCH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3 13:52 阅读()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暨市伊阿宋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诸暨市伊阿宋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404613号“虎豹春HUBAOCH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虎豹春HUBAOCH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紧身围腰(女内衣);内衣;长袜;帽子;紧身胸衣(内衣);内裤;乳罩;化装舞会用服装;袜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22424号“虎豹”、第550877号“虎豹及图”、第1816297号、第758841号“虎豹HUB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游泳衣;婚纱;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文字“虎豹”,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双方商标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04613号“虎豹春HUBAOCH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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