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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7086号“博士优视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3 14:32 阅读()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鞍山市吴优材眼镜店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市吴优材眼镜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7007086号“博士优视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士优视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康复中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第17081936号“博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健康咨询;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药咨询;眼镜行”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18753号“视力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健康咨询;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药咨询;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攀附其品牌声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07086号“博士优视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