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0433667号“亲舒雅QINSHU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0 08:32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妈妈的选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妈妈的选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33667号“亲舒雅QINSHU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亲舒雅QINSHUYA”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桌布(非纸制);床单(纺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蚊帐;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被子;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1627513号“亲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毛巾;被子;枕套;毛巾被;枕巾;褥子;棉毯;毛毯;被罩;床单”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33667号“亲舒雅QINSHU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