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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65904号“法贝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3 08:24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元军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元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665904号“法贝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贝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纱布(布);机织物;无纺布;被子;床单(纺织品);毛巾被;被罩;家庭日用纺织品;家电遮盖物;纺织品窗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2710191号“法贝丝FIB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装饰织品;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浴巾;地巾;床罩;被子;床垫遮盖物;鸭绒被;床单和枕套;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床上用毯;毛巾被;枕巾;褥子;棉毯;毛毯;丝毯;被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65904号“法贝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