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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1469号“三彩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08:08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云飞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云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41469号“三彩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彩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针织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围巾;皮带(服饰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7721号“彩羊”商标、第7232398号“彩羊FAZE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彩羊”,且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41469号“三彩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