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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98166号“FLORMAR STA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07:57 阅读()
异议人:高新高斯密迪克工业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楼加阳
异议人高新高斯密迪克工业贸易公司对被异议人楼加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498166号“FLORMAR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FLORMAR STAR”,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皮革膏;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研磨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92685号“FLORMAR及图”、第1095046号“FLORMAR NAIL THERAPY及图”、第1097806号“FLORMAR SUPERMATTE及图”、第1105310号“FLORMAR NAIL ART及图”、第1123803号“FLORMAR”、第1222365号“FLORMAR PROFESSIONAL MAKE-UP及图”、在先注册的第7611968号、第7611980号“FLORMAR及图”、第21855044号“PRETTY BY FLORMAR”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漂白和清洁制剂;香料;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包括人类和动物用除臭剂);肥皂;牙膏;研磨用品(研磨布料,砂纸,浮石以及研磨膏);抛光剂和保养用品(可用于皮革,乙烯基,金属以及木材等)”、第5类“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英文均为“FLORMAR”,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清洁制剂;皮革膏;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研磨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及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98166号“FLORMAR STAR”商标在“洗发液;清洁制剂;皮革膏;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研磨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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