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0569763号“蓝牛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7 08:42 阅读()
异议人:北京蓝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天宇
异议人北京蓝牛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天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0569763号“蓝牛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蓝牛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1546号“蓝牛LANNIU”、第38233304号“蓝牛”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蜂蜜酒;白兰地;伏特加酒;白酒;青稞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蓝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69763号“蓝牛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