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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4557号“ASUSPPT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08:27 阅读()

  异议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网华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网华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634557号“ASUSPPT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USPPT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动广告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电视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液晶显示器;稳压电源;计算机显示屏;视听教学仪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4163号、第820750号“ASUS”、第6605879号“ASUS HDTV SUITE”、第17801119号“ASUS VIVOWATCH”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包括第9类“电脑;液晶电视;放大器;电脑液晶显示器;测量装置”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英文“ASUS”,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一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34557号“ASUSPPT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