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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82700号“爱米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08:15 阅读()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爱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爱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682700号“爱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爱米家”,指定使用于第40类“废物再生;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48919号、第15175741号“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废物再生;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米家”,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82700号“爱米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