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005523号“科力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08:08 阅读()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居得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居得佳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005523号“科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力士”指定使用于第1类“硅胶;混凝土用凝结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第6814023号、第11117244号、第27043483号“大力士”、第27420249号“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商品上的“大力士”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05523号“科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