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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35025号“南方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07:53 阅读()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腾磊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腾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7735025号“南方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方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水桶;拖把绞干器;拖把脱水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切菜板;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搓衣板”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切菜板;调味品套瓶;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35025号“南方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