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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9188号“泰光之星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07:42 阅读()

  异议人:青岛泰光棚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福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每文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泰光棚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每文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8129188号“泰光之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光之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半加工泡沫塑料制过滤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5731号“泰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9188号“泰光之星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