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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80708号“味动养”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1 14:42 阅读()
异议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原名称:枣庄市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680708号“味动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动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4114号“味动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4116号“啤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97108号“味动力WERDER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76509号“味动力WERDER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水(饮料);果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且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80708号“味动养”商标在“啤酒;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水(饮料);果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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