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6509195号“西铝家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1 14:29 阅读()
异议人:重庆市西铝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三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市西铝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三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6509195号“西铝家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铝家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工作台、竹木工艺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73483号“西铝”、第36303476号“西铝美万家”、第36302653号“西南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天花板、金属护壁板”、第20类“碗柜、餐具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09195号“西铝家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