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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37572号“那年的味道”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15:12 阅读()

  异议人:梅州市智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联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梅州市品凡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州市智迪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州市品凡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337572号“那年的味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那年的味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69346号“那年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柚子;新鲜猕猴桃;新鲜樱桃”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和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新鲜梨;新鲜樱桃;新鲜苹果;新鲜水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37572号“那年的味道”商标在“新鲜梨;新鲜樱桃;新鲜苹果;新鲜水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