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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38507号“朵匠康恩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09:08 阅读()

  异议人一:英国维多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宁波朵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翔之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天大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维多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朵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翔之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8338507号“朵匠康恩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朵匠康恩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洁精;香精油;成套化妆品;化妆品;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祛斑霜;牙膏”。   异议人一英国维多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1396号“康恩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发剂;洗发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成套化妆品;化妆品;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祛斑霜”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中文文字“康恩威”,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宁波朵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6772970号“朵匠DONJO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中文文字“朵匠”,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38507号“朵匠康恩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