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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48368号“WISHBO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09:17 阅读()

  异议人:懋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理查德•莱瑟姆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懋鑫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理查德•莱瑟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28348368号“WISHB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SHB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折叠式婴儿车;婴儿车;折叠式婴儿小推车;手推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5959号“WISHB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支架(自行车、脚踏车部件);自行车、脚踏车用链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48368号“WISHBO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