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1383193号“LESS IS 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08:54 阅读()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1383193号“LESS IS 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SS IS MO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甜食;糖果;虾味条;肉馅饼;谷类制品;方便面;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0562589号“LESSO”商标、第15343244号“LESS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蜂蜜;面包;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冰淇淋;佐料(调味品);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83193号“LESS IS M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