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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57277号“LESS IS 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08:47 阅读()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0957277号“LESS IS 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SS IS MOR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寻人调查”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0572342号“LESSO”商标,已于2020年12月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我局撤销,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57277号“LESS IS M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