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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79810号“LESS 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08:39 阅读()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6079810号“LESS 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SS MO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席;汽车用脚垫;防滑垫;地垫;墙纸;门前擦鞋垫;枕席;人工草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4171668号“LESSOHOME”商标、第17033995号“LESSO HOME”商标、第10561933号“LESS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席;浴室防滑垫;墙纸;门前擦鞋垫;乙烯地板覆盖物;橡胶地垫;非纺织品制墙上挂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地毯底衬”等。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79810号“LESS M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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