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关于第44048459号“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C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8 13:42 阅读()
申请人:美国化学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48459号“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C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对“质量控制;包装设计”服务予以放弃。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774号“CAS及图”商标、第13250824号“凯数科技CA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通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美国化学学会的介绍;申请人期刊列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质量控制;包装设计”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故申请商标与第11525021号“喀斯玛·中科商城CAS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含义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