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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57465号“樊文花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8 13:30 阅读()

    申请人: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957465号“樊文花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3118号商标、第11021868号商标、第11907666号商标、第14437871号商标、第21914592号商标所有人樊文花已出具《商标同意共存声明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樊文花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