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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93865号“帝乡家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8 11:58 阅读()

     申请人:海南舜里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193865号“帝乡家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08495号“帝乡全羊烩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9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帝乡家宴”与引证商标“帝乡全羊烩面”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