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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09502号“CILOC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06 09:48 阅读()

  申请人:里安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9502号“CILOC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6362138号、第36735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审查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