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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88939号“RYDERW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1 08:26 阅读()

  申请人:莱德威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939号“RYDER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1582号“RY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1319号“RYDER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准予撤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0489号“RYDER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针对该商标提起注销申请,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 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