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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89675号“CILOC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1 08:08 阅读()
申请人:里安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9675号“CILOC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6734946号、第36325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审查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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