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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36041号“联邦一奇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9 08:31 阅读()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德祥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德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8036041号“联邦一奇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邦一奇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开关;电连接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017880号“奇勝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399号“奇胜 高级电器配件及图”,第15217861号、第15217860号、第1241000号“奇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动转辙机;插座;电子防盗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电连接器;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电开关;接线盒(电);配电箱(电);调光器(电);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奇胜”,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36041号“联邦一奇胜”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电连接器;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电开关;接线盒(电);配电箱(电);调光器(电);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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