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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56639号“双泗特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8 08:35 阅读()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体伟
  委托代理人:徐州新一天欢乐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体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56639号“双泗特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泗特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08178号、第36306595号“双沟特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56639号“双泗特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