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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3713号“奥希臣AOHOPECOURTIE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7 08:13 阅读()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彩云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彩云阁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123713号“奥希臣AOHOPECOURTI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希臣AOHOPECOURTI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8345号、第10344456号“奥德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23713号“奥希臣AOHOPECOURTI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