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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1744号“华洪HUAHONG 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6:32 阅读()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华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华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32021744号“华洪HUAHONG 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洪HUAHONG 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活动物;树木;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0008号、第17983402号“花红HUAH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未加工木材;谷(谷类);酿酒麦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花红HUAHO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21744号“华洪HUAHONG 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