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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8471号“花红千金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4 16:23 阅读()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怀恩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怀恩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4208471号“花红千金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红千金丹”指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糖;谷类制品;意式面食;大豆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注册的第21625266号“花红大健康”商标、第24243391号“花红维俏”商标、第9033751号“花红伊美 ”商标、第1960152号“花红养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非医用营养液;龟苓膏;面粉制品;食用面筋;冰淇淋;食用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花红”,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花红HUAHONG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08471号“花红千金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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