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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986961号“诺曼尼 ROM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0 15:56 阅读()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彩凤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86961号“诺曼尼 ROM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5443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8月12日至2019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以来持续将复审商标在灯等全部商品上使用,使用方式包括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店铺门店、包装、吊牌、订货单、QQ空间、微信朋友圈、京东商城上等等。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档案信息及商标使用授权书、江门市新冠灯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审商标在销售门店、产品包装、产品吊牌上的图片;
  3、部分产品订货单据;
  4、QQ空间及微信朋友圈的宣传截图;
  5、复审商标在京东商城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倪崇高于2011年09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顶灯、浴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5年08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王彩凤,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7月14日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0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1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2018年05月16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授权江门市新冠灯饰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至4的门店、吊牌、QQ及微信的图片、订货单属于自制证据,且证据并未形成于规定期间内,该部分证据显示的使用人为江门市名艺新特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并未取得申请人的授权,亦不能成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5显示申请人授权江门市新冠灯饰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始“Romne诺曼尼”的品牌旗舰店,授权期间为2019年04月11日至2022年12月27日。2019年04月17日江门市新冠灯饰有限公司收到了京东商城的入驻通知。京东商城的网页显示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旗舰店店铺信息及复审商标的注册资料。店铺里显示了复审商标的各种顶灯商品详情及价格图片,销售记录显示店铺于2019年06月09日至06月10日期间完成了三笔顶灯商品的销售。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顶灯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顶灯商品相类似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灯插座、车辆灯、灯泡、顶灯、枝形吊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在喷灯、汽灯、浴霸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喷灯、汽灯、浴霸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