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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5689号“皇家贵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3 15:52 阅读()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泽亨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七妹
  
  申请人因第6105689号“皇家贵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229号决定,于2020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22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天津典藏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且复审商标受让给申请人后,许可给他人使用,申请人具有长期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另外,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企图抢注复审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
  2、用于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协议、收据及照片等;
  3、天津典藏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表、清税证明、私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注销公告等;
  4、相关撤销复审决定书。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除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重复的以外,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编号续上):
  5、商标转让声明、转让合同及转让证明等;
  6、工程承包合同、发票及培训机构加盟合作协议、培训照片;
  7、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典藏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2019年1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天津泽亨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7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天津典藏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亏损清算注销于2017年12月20日向税务部门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该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于2019年3月20日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注销。天津典藏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内,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