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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20080号“点点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06 15:52 阅读()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0080号“点点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76555号“点世界”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