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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700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3 08:56 阅读(

        申请人:喜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0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5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正在协商共存注册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关商标共存注册事宜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围巾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