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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11880号“名家名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2 08:43 阅读()
申请人:乔金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11880号“名家名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09006号“名家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05307号“名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4121号“吞拿名家 名家 TU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745939号“名家海鲜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71366号“名家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亦有含文字“名厨”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名家小厨”、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名家”、引证商标五文字“名家厨房”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养老院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名家名厨”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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