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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81157号“88(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06 08:33 阅读(

     申请人: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081157号“88(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69665号第10类商标、第100702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88”与引证商标一、二中“88”,在数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口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按摩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