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27891249号“君乐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4 17:02 阅读(

     异议人:邹城市富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邹城市富尔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27891249号“君乐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乐多”指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1956061号、第30584043号“君乐多”商标已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925号、第14821932号“君乐多”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种子;果肉”、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91249号“君乐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