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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51089号“萃知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6 16:52 阅读()
异议人:彭欢
委托代理人:顺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树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彭欢对被异议人厦门树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051089号“萃知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萃知己”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日式料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07657号“萃知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谷类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萃知己”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51089号“萃知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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