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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69265号“古铜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4 17:08 阅读(

      异议人:德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瑞其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瑞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469265号“古铜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铜都”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小塑像;贵重金属小雕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9454号“铜都COPPER CAPITA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贵重金属容器;项链(宝石)”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69265号“古铜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